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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年3月16日及99年4月23日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 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本部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 為:#129;※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fnof;※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hellip;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 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該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等或視需要請社工人員、少年隊代表協助。個案經確認為霸凌 行為,應列甲級通報,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向教育部 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述說。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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