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兒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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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100年8月1日生效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4歲以上12歲以下或體重18公斤以上36公斤以下已經不用再坐幼童安全座椅的兒童,乘坐小型車是要依規定坐在後座繫上安全帶;兒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二、 為了維護小朋車坐車的安全,請爸爸、媽媽或大人開車載小朋友時,一定要讓小朋友坐在後座,而且要注意讓小朋友妥適繫上安全帶或坐安全座椅,讓小朋友安全乘坐出門:
(一) 小朋友繫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時,上車坐於後座後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即可。
(二) 如果小朋友繫安全帶會勒到脖子或是坐下後身體會滑離座位時,就要幫他(她)準備合格的安全座椅(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章):
1、 4歲以上較大的小朋友,讓他(她)坐在後座搭配使用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妥適繫好安全帶。
2、 1到4歲的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3、 1歲或10公斤以下的嬰幼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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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為計程車司機沒有辦法幫各種小朋友準備所需要的安全座椅,所以如果是帶需要坐安全座椅的小朋友坐計程車時,雖然是可以不用安置在安全座椅或是繫安全帶;但是多一點準備,多一點保護,建議爸爸、媽媽或大人可以儘可能自己準備安全座椅給他(她)使用,確保孩童乘車安全,尤其需要妥善保護的幼小嬰兒,更是需要。
四、 如果爸爸、媽媽或大人自己有準備的話,記得上車時請計程車司機等一下,幫小朋友安置好後,再請計程車司機開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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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學務處 日期:2012-04-16 1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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