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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教育人員通報調查及獎懲處理作業規定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教育人員通報調查及獎懲處理作業規定

95年11月16日北市教國字第09539008000號函訂定

99年4月13日北市教國字第09933558900號函修正

99年5月13日北市教國字第099361080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調查及獎懲處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四)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六)教育人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校(園)長、教師、職員、技工工友、學校警衛、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兼任、代理、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等。

三、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含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於執行職務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本府社會局或檢警單位報告。

(五)有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本局將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暨性交易等事件時,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責任通報: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逕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得先以電話向家暴防治中心通報,再依規定填具通報表並以傳真方式回傳之)。

(二)告知所屬學校、幼稚園及服務機構指定單位,由承辦業務單位協助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責任通報,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確認完成責任通報。

(三)教育人員除依上述程序應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其所屬學校機關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

五、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奬勵。
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六、教育人員對懲處事實及理由如有不服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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